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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休假沦为“纸面上的权利” 专家:应加大企业

发布时间:2023-01-17 16:42:16    来源:居家悠乐港   

  一些企业带薪年休假“不让休不敢休不能休”

  专家认为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需加大违法成本

  □本报记者 赵晨熙

  孩子想去草原玩的这一愿望直到开学也未能实现,原因就是在北京市朝阳区某电子商务公司上班的李赫一直没有“被允许”休年休假。

  由于公司正处在业务转型阶段,且部门3名同事中有一人正在休产假,因此李赫两次休年休假的申请都被公司以“特殊时期”为由驳回了。

  “为了保住这份工作,除了无奈也别无他法。”像李赫这样难以自由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职工不在少数。尽管劳动法、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等法律法规中早已明确了年休假制度,但对不少职工而言,这一权利似乎更像是“福利”,甚至要看单位“脸色”。

 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在接受《法治日报》记者采访时指出,带薪年休假是法律明确赋予职工的休息权利,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理由影响甚至剥夺职工的合法权益。应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,加大企业违法成本,为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坚实法治保障。

  年休假沦为“纸面上的权利”

  在北京市某传媒公司做业务销售的李炎鹏自入职以来,已经3年没休过年休假了。公司承诺每年未休的年休假可以进行累计,但他自己也不知道究竟什么时候才能“等”到能休年休假的那一天。

 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,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。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。

 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第二条规定,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。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。

  但就是这样一项被写入法律法规的职工权利,却在实践中频频遭遇执行难,被一些职工吐槽为需要看单位心情的“纸面权利”。

  “在单位能顺利休年休假吗?”针对这一问题,记者随机采访了4名在职员工,他们均表示单位有年休假制度,但是“限制”很多。

  “我休年休假基本上没有一次是想休就能休的,最后全是听单位安排。”从事康养行业的刘先生告诉记者,单位虽然允许员工休年休假,但必须提前请示,时间由单位协调,并不由自己决定,不仅要和其他同事错开时间,还不能在单位业务繁忙的关键期休年休假。

  《条例》第五条规定,单位根据生产、工作的具体情况,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,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。

  但采访中多位劳动者坦言,在统筹安排年休假时,单位往往只考虑实际运营情况,对于职工意愿,只是“通知”,如果职工对此有异议,很可能就休不了了。

  《条例》第五条规定,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,经职工本人同意,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。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,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%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。

  记者了解到,实践中,也有单位和员工约定用年休假“换报酬”,但费用大多由单位自行制定。比如,在北京市东城区某餐厅打工的张女士向记者透露,她所在的餐厅承诺,如果员工不休年休假,可按每天100元予以补助,有些人为了得到更多收入,也愿意主动放弃年休假。

  “任性”安排年休假涉嫌违法

  相比休不上年休假,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地产公司上班的梁晨更为“悲惨”,因为上班迟到,他已经被单位扣掉了两天年休假。

  “单位规定晚到5分钟记迟到一次,累计3次就要从年休假中扣除一天。”梁晨多次就此事和单位沟通,但单位表示这是企业规章制度,如果年休假被扣完,再迟到还要被罚钱。

  对此,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伟指出,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劳动法、劳动合同法和《条例》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赋予职工的休息权利。因此,企业用所谓内部规定将员工迟到与扣除年休假相挂钩是违法行为,不具有法律效力。

  针对部分单位就迟到等问题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行为,黄乐平指出,罚款是行政机关才有的行政处罚权,用人单位作为依法经营的民事主体并不享有行政处罚权。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》规定了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有权对职工实施罚款,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被废止。因此,企业以任何理由对员工进行罚款均于法无据。

 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,还有一些单位存在“任性”安排带薪年休假的问题。